主要机构 | 职责调整 | 人员编制 |
省人口计生委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 64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的综合管理职责、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除军工电子管理以外的职责,原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研究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给省安全监管局。 (四)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商务厅。 (五)将原省信息产业厅承担的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工办。 (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强产业园区牵头服务,统筹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 270名 |
卫生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厅。 (六)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 97名 |
财政厅 | (一)将省国税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财政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预算体系。统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和透明度。 (四)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指导乡镇财政工作,建立健全省和市(县、乡)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六)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七)负责国有资本经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 259名 |
能源局 | (一)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入省能源局。 (三)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四)加强对全省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能源总量综合平衡,提高全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 30名 |
商务厅 | (一)将原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厅。 (二)将原省经委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入商务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五)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承担商务部委托的反垄断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职责。 (八)按要求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 (九)加强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十)加强服务贸易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 | 147名 |
省科技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 73名 |
民政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承担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126名 |
司法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 156名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 87名 |
林业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 86名 |
文化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及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职责划给省广电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厅。 (五)将省广电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厅。 (六)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厅。 (七)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八)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 57名 |
审计厅 | (一)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增加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 124名 |
省外办 | | 60名 |
省地税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 109名 |
省广电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省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厅。 (四)将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职责及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职责划入省广电局。 (五)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 77名 |
省体育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 43名 |
省统计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受国家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全省城市、农村和企业调查队的职责。 (三)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各地区、省直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和管理。 | 110名 |
省工商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 130名 |
省新闻出版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规划、指导、核准全省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三)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厅。 (四)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六)将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七)将省广电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八)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 66名 |
省质监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权。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 97名 |
省人防办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民防工作的有关职责。 | 42名 |
省旅游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对旅游集团和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区域旅游资源联合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 | 37名 |
省宗教局 | (一)加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 38名 |
省侨办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全省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 35名 |
省法制办 | (一)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 41名 |
省安全监管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交由省安全监管局承担。 (三)将原省经委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 54名 |
省粮食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组织协调粮食进出川工作,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加强农村科学储粮指导,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储粮技术和粮仓。 | 58名 |
省中医药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 31名 |
省公务员局 | (一)将原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的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 30名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厅。
(四)将卫生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84名 |
省发展改革委 |
(一)将原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市(州)、县(市、区)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五)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六)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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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名 |
省民委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 |
58名 |
教育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国家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边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加强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全省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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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二)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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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名 |
国土资源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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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名 |
环境保护厅 |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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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 |
交通运输厅 |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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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 |
水利厅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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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 |
农业厅 |
(一)将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六)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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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名 |
省外办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省直部门和市(州)的外事业务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外事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省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外事工作规划以及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核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工作的文件,审核报批在川举行国际会议的有关事宜,牵头协调全省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活动。
(三)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境)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
(四)按照外交部授权管理外国驻川领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我省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川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和国(境)外其他官方驻川机构服务的机构,审核办理应邀来川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
(五)负责接待来我省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及其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副省级以上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
(六)负责管理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外事服务。
(七)负责在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来川外国记者在我省采访及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外事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外事信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来我省的文化交流项目进行审查,审核我省重要的外事新闻报道,会审重要的涉外稿件。
(八)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工作,参与处理中国公民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川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应急事件。
(九)承担全省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拟订全省涉港澳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工作和港澳特区政府驻川机构的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川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十)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承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在川固定资产和在川的留居、定居人员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外事系统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三)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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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 |
省国资委 |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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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名 |
省扶贫移民局 |
(一)将原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原省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的职责、水利厅原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整合划入省扶贫移民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80名 |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
7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