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定县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个人财产
我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个人移动通信终端为平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和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及时、准确。这意味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被“捂”着不让公众知道的现象可望得到改变,手机有望成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在14种情形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包括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未公布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据悉,《草案》全文已经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安全救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专项监督检查。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管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施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实行军地协调、以地方为主,军种协调、以驻军为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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