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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就具体报销标准按两大人群作出相关界定
昨(1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下发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通知规定,从2009年9月16日起,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具体报销标准是什么呢?成都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成都市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缴费不同,其报销标准也不同。
城镇职工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无菌隔离住院床位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城乡居民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除学生儿童外),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报销为:
按第一档缴费 (100元每年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按第二档缴费 (200元每年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按第三档缴费 (300元每年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城乡居民参保每年门诊费为16元/年。
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费50元/年。 早报记者陈天杨丹
[责任编辑:wyrongf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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