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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宜宾新闻网
办案法院:
法律适用有争议,审理很慎重
据了解,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接受指定管辖负责办理卢玉敏案。昨日,记者来到该法院采访。
“这个案子已经开过庭了,现在还没作出判决。”法院刑庭一名法官称,由于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在法律适用上很有争议。”这位法官说,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是以强奸罪起诉,但也有人认为是“嫖宿幼女罪”,“法院目前对此案的审理非常慎重”。至于案件审理细节,法官称不便透露。
此后,记者来到办理此案的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当记者来到该检察院公诉科时,一名公诉科干警正在网上查看有关卢玉敏案的和评论。而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采访中,当地司法部门的不少人士都认为此案极为敏感,不便透露任何情况。
为卢玉敏出庭辩护的是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稚诚。昨日,已70多岁的姚律师告诉记者,他还没接到宣判时间。此案很特殊,他只能在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无可奉告”。
法律界人士:
6000元?卢“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卢玉敏案和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贵州习水案都涉及嫖宿幼女问题,但一旦定罪成立,两案在量刑上将有所差别,嫖宿幼女罪将比强奸罪轻。这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非议。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昨日,四川知名刑辩律师冯明超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从事卖淫,并以收取嫖资为条件接受性服务。但最高法院几年前又有批复指出,“行为人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冯明超认为,按最高法院的批复看,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便对方是卖淫幼女,也应定强奸罪不应定嫖宿幼女罪,“因此,前后规定有矛盾之处。”
冯明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最高法院的批复更符合立法本意。这样,嫖宿幼女罪已无存在必要,“建议取消”。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此案中,冯明超认为,卢玉敏花6000元高价嫖娼,主观上可视为“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指控他犯强奸罪合乎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kexia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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